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第三人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應注意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52W)

第三人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應注意什麼?

第三人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應注意什麼?

第三人行使合同撤銷權應當受到以下幾點限制:

一、第三人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確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則不能再行使合同撤銷權。

二、第三人在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為時必須是處於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無權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故意與之進行民事行為,第三人就沒有撤銷權,而且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由第三人和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撤銷的內容原則上須及無權代理行為的全部,不能撤銷對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許第三人只撤銷其義務部分保留其權利部分,但如果行為內容是相互獨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銷權。

四、撤銷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無權代理人進行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同樣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銷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應以具體情況而定。

五、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並不影響善意第三人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可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當我們遇到了一些問題需要進行撤銷時,並且又是已第三人的身份,應當遵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撤訴。同時,為了減少行使過程中不必要的麻煩,最好了解一下需要注意的問題,以便第三人合同撤銷權更好的行使。如果大家在細節等方面遇到難懂的問題,可以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