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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35W)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行使撤消權的條件: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和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藉以逃避納稅義務並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

2、撤消權訴訟管轄:

稅務機關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提起撤消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稅務機關請求撤消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放棄債權或者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納稅機關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消的,該行為自始無效。

3、行使撤消權的費用負擔:

稅務機關行使撤消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負擔。

4、撤消權的行使範圍:

撤消權的行使範圍,以納稅人欠款和滯納金為限。

5、撤消權行使的時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消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消權的,該撤消權消滅。”稅務機關行使撤消權應當依此處理。

二、債權人如何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權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券人造成損害的,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撤消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消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根據合法法的相關規定,行使撤銷權是債權人的權利。但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還應當注意相關條件和情況,如果不符合行使撤銷權的條件的,或者違法行使撤銷權的,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另外,行使撤銷權時不能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否則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