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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之間的債權轉讓效力

債務債權 閱讀(1.44W)
典當行之間的債權轉讓效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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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的社會功能有哪些

1、資金融通功能

在典當實踐中,當戶可以藉助典當融資。無論當戶是否回贖當物,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都是顯而易見的。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既可以獨立發揮作用,也可以與典當的其他功能一起發揮作用。錢物互換的法律本性決定資金融通功能是典當首要的社會功能。

2、當物保管功能

在質押當中,當物(動產、權利憑證或證書)的保管功能,一方面來自於贖當時典當雙方當事人維護自身權利以及履行自身義務的需要,另一方面來自絕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彌補自身損失或變現盈利的需要。當然,在抵押當中,當物的保管功能並未體現出來。典當的當物保管功能作用,要麼與典當的其他功能同時發揮,要麼先於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

3、當物銷售功能

當戶藉助典當融資,在不能回贖或不願回贖當物而出現死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就可通過變賣、拍賣、折價或直接歸自己所有等法律許可的方式處理當物,這其中就涉及到對當物的銷售。典當的當物銷售功能的作用是最後發揮的,即其必須晚於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作用。

綜上所述,現在有些人成立典當行,這類企業比較特殊,在註冊設立上面門檻較高,其中對股東的要求是兩名以上法人股東,作為法人股東,出資比例之和要超過百分之五十。發起股東要有專業的人員、註冊資本實繳到位,有固定的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