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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哪些

債的發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
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形式一般為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
侵權行為是對他人權利和權益損害的一種行為,行為發生即相應地依法產生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因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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