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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財產調查的方式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3.36W)

一、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

債權人財產調查的方式有哪些?

由申請人提供線索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有效途徑之一。一些申請人在糾紛發生前就與債務人認識,甚至與債務人有過長期的民事交往與合作,他們或多或少了解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因此完全有能力向法院提供這方面的情況;另一些申請人雖然在發生糾紛前與債務人素不相識,但糾紛發生後,權利人也會留意債務人財產方面的情況,因此也有可能瞭解到一部分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另外,申請人同執行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如果能夠向法院提供這方面的資訊,執行將變得簡單快捷,申請人的權利就能夠早日實現,所以從申請人的角度說,他們最有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的積極性,只要他們掌握了這方面的資訊,總是樂意將這方面的情況提供給法院的。

由債權人提供線索,雖然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有效途徑,但不應由此得出應當由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狀況負舉證責任的結論,尤其是不能因為債權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的材料,法院就不受理債權人的執行申請,就把執行受挫的責任歸咎於債權人

二、債務人申報財產

債務人比任何人更清楚自己的財產狀況,他們不僅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財產和究竟有沒有能力償還債務,而且對處於自己佔有下的財產,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別人寄放的或者是借用別人的也很清楚。因而讓債務人來向法院說明究竟有沒有財產、有哪些財產,不僅沒有任何困難而且也是一種最為經濟的發現財產的方法。當然,由於債務人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財產一旦被發現就意味著不得不履行被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他們自然是極不情願向法院申報財產的,即使不得不去申報,也會盡量地瞞報。所以,必須用行之有效的法律規則來約束債務人,使他們必須申報並且必須據實申報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

法院依職權調查是指法院通過自己的調查來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在執行實務中,由於債權人常常不能向法院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或者至多提供一些財產線索,法院就需要通過自己的調查來發現債務人的財產。法院具有強制性的調查權,在法院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必須合作和配合,如實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對違反協助義務的人,法院可以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所以,法院依職權調查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極具實效性的方法.

採用的順序而言,法院調查應當位於申請人提供和債務人申報之後,因為如果通過申請人提供財產資訊或者債務人申報獲得財產資訊,執行法院已經獲知了可供執行的財產,就沒有必要再去調查了。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調查又是一種補充性的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方式。法院調查與申請人提供和債務人申報呈反比關係,其他兩種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方式越有效,需要採用法院調查的比例就越少,相反,如果不能通過其他兩種方式有效地獲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就越需要依賴法院的調查。

對於 債權人財產 調查的方式有哪些的內容已經為大家介紹的比較全面了,財產調查的方式有多種,比如說由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或者債務人進行財產的申報,由法院依法進行財產調查,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進行起訴,法院就會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一個清點,將一些固定資產進行變賣來償還債權人的債務。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重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