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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何為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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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何為善意第三人?

法律上何為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物權編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合理的價格轉讓、已登記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二、善意第三人與善意取得的區別有什麼?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善意取得不等同於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必須滿足

(一)讓與人對讓與之不動產無處分權。

(二)受讓人取得不動產須基於有償的法律行為。

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護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適用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受讓人取得不動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等具有交換性的行為。如果是基於非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則沒有適用善意取得的空間。

(三)受讓人須為善意。

此處的善意我們可以理解為受讓人非基於故意和重大過失,而對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情形不知情。

(四)已作權利的變更登記。

登記是不動產物權存在的主要表徵方式,如果受讓人沒有及時作權利的變更登記,也沒有善意取得適用的餘地。符合以上條件即可適用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原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而不能向受讓人行使物權請求權。

而善意第三人不需要滿足上述條件,且處分人屬有權處分。

善意第三人與善意取得的區別主要在於一個側重於受讓,一個側重於取得。善意第三人是將財產等進行受讓;而善意取得是得到財產。同時善意取得也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