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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怎麼追討債務

債務債權 閱讀(1.4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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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怎麼追討債務

通常在債務人欠債不還的情況下,債權人就要考慮通過一定的方式來討債了,不然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那麼現實中,債權人怎麼追討債務比較好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吧。

一、債權人怎麼追討債務

如果借款期限已經滿,經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在起訴時要注意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就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擁有了起訴權,而且可以繼續擁有勝訴權,從而有利於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在起訴時,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託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儲存。對於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二、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怎麼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即指某一筆債務發生後,當事人依照約定的時間分期履行,債務的內容和範圍在債務發生時就已經確定,不因分期償還而發生變化,債權人之於債務人的債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應與定期給付債務相區分,定期給付債務是繼續性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持續定期發生債務,比如在租賃關係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斷產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時期使用租賃物的對價,在使用租賃物之前,租金債務並未發生,因而在各期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債權都是獨立的,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因每筆債務的獨立性而分別計算。

這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有的時候選擇協商比較好,而有的情況下則必須要採取訴訟手段才能追討回債務。而在具體追債的過程中,遇到什麼不好處理的問題,建議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