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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務糾紛的官司中怎樣舉證

債務債權 閱讀(2.36W)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證據在民事審判中已經成為定案的依據。在打債務糾紛官司中,提供的有效證據對當事人勝訴權影響非常大。而此時就有兩個問題需要搞清楚,一個是應該怎樣收集證據,另一個自然是在債務糾紛的官司中怎樣舉證。針對後一個問題,本站小編總結了一下,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在債務糾紛的官司中怎樣舉證

一、在債務糾紛的官司中怎樣舉證

隨著法制的日益健全,證據在民事審判中已經成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在打債務糾紛官司中,當事人能否勝訴,提供的有效證據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打債務糾紛官司時當事人應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

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為複製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的順利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3、當事人還應注意,所訴的債務糾紛案件是否涉及到有關部門的技術鑑定結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等,這些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也應向法庭提供。

可見,當事人在打官司時有舉證的責任,如何運用證據來打贏官司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關鍵。如果當事人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就只能承擔起訴的後果。因此,當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是打贏官司的關鍵。而對於證據的調查取證,我們公司專業的律師將予以全力的支援,同時商務調查部將根據客戶案件的不同進行各種途徑下的找人與財產調查行動。

二、打債務糾紛官司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打債務官司注意提起訴訟的時效問題。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就債務糾紛官司而言,如果債務人到履行期仍不償還債務,而債權人知道這個情況,也不向法院起訴的,那麼從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之日起超過2年的,債權人就會因為超過訴訟時效,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也就是喪失了勝訴權(如果當事人自覺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另外,如果在債權人知道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起2年內,債權人曾向債務人催要索還債務的,也就是訴訟時效中斷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但債權人必須對催要債務的行為提供相應證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有訴訟時效中斷情形的,當事人也會因起訴超過訴訟時效而輸掉官司。

(二)打債務官司需要注意證據效力間題。

債務糾紛官司提供的證據比較單一,主要是書證,包括借據和公證書。用來作為證據的借據必須真實可靠,它應具備兩項主要內容:一是借款時間、金額、利息;二是借貸人及擔保人的簽名蓋章。

在借據沒有借貸人及擔保人簽名蓋章的情況下,則必須有其他證據證明該借條確係借貸人或擔保人所寫。提交書證時,應提供原件。同時雙方當事人也應對書證的真偽性注意鑑別,防止對方偽造或塗改證據,掩蓋事實。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是經過公證的,一方未履行,另一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起訴的,公證書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只有在足夠證據證明公證書確有錯誤時,才能以其證據認定處理。

在適當的時候提起訴訟保護自己的權利是十分必要的,在債務糾紛中,當債務人到履行期拒不還債,而債權人知道這個情況,也不向法院起訴的。那麼訴訟時效是從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之日起算。超過2年的,債權人就會喪失了勝訴權,這一點是值得注意的。如果您遇到債務糾紛,需要打官司,您有必要找一個比較有經驗的律師,幫您一起解決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