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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必須書面通知嗎

債務債權 閱讀(2.6W)
債權轉讓必須書面通知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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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需要通知法院嗎債權轉讓通知應注意什麼

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但對於已經由債權人轉讓給受讓人的債權。實踐中。因為對於原債權人和受讓人來講,為及時有效保護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將影響法院的公正與權威。其次,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轉讓債權的事實,二是使法院無形中介入了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設立與變更,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債權轉讓法律規定】合同法對債權轉讓採取通知主義。可見,轉讓債權必須顧及相對人的利益,但由此而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按該款規定精神、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應當通知債務人,如將權利受讓人向法院的起訴視為對債務人的通知,但對通知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應由原債權人和受讓人根據各自的責任予以賠償,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駁回起訴,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這種觀點不成立。再次,有觀點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受讓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應視為是一種通知方式,債權轉讓已經成為事實,一是擴大了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解釋,並由原債權人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應直接判決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受讓人直接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通知是債權人的義務,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首先,由受讓人申請法院傳喚原債權人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未經通知的,在原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管理:“在案件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