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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合同必須書面嗎?

合同效力 閱讀(3.35W)

一、著作權轉讓合同必須書面嗎?

著作權轉讓合同必須書面嗎?

著作權轉讓合同必須書面,現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轉讓著作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故有觀點認為,軟體轉讓如果不簽訂書面合同,則一律無效。

首先強調的是:不反對在軟體著作權轉讓時,強調簽訂書面合同的必要性。

因為軟體著作權的轉讓合同較一般的轉讓合同更加複雜,理由是:簽訂書面合同能夠以書面的形式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防止不必要的紛爭產生;軟體轉讓合同涉及轉讓的標的(是部分轉讓還是全部轉讓該軟體)、轉讓的期限(短期還是永久轉讓該軟體)、轉讓的價格及價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全部價款)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不用書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確,而且不利於轉讓合同的實際履行。

但是應當明確,是否採用書面合同來實現軟體著作權的轉讓,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完全屬於私權。要求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規定,是基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的需要,並且有利於軟體轉讓合同的履行而進行的倡導性規定。至於當事人是否採用書面形式,與是否違約、是否履行合同一樣均系其自由處分其權利的範圍,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國家不宜過多幹涉合同的訂立。

二、網路著作權與傳統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主要區別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在著作權範圍方面的不同

首先,從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來看,作品的規定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隨著因特網技術的出現,網路上的資訊開始以超媒體方式傳輸,因而網路作品可以以文字、圖片、音像等文字形態存在,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網頁”。鑑於網路媒體技術上的特性,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這樣概括:“以數字訊號的形式,以網路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

其次,關於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網路著作權也有新的發展。著作權人包括:

(1)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據此,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應該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其中,作者與傳統意義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創作方式從傳統媒介改變到網路上來。至於,網站管理者這一新概念就要重點分析了。

第一,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複製,如儲存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是一種“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對網頁都有較大的投入。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

第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的整體享有著作權。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資訊,網站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特別是對於傳統媒體上的資訊,還有個“數字化”的過程。由於編輯行為注入了編輯人的智力創作,表達了他們獨特的選取和編排材料的方法,並賦予了這些材料以新的組織結構和表現形式,所以編輯人員是其編輯作品的作者。作為網站內容的編輯者,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整體享有著作權,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網路著作權的內容,即權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公眾傳播權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可以認為是一種新的演繹權。

2、網路著作權對傳統著作權一些特徵、原則的異化

網路著作權是對位元世界中的關係所做的調整,所以它給傳統著作權的一些原理、規則帶來了許多挑戰,其中作品載體的不同是最大的區別,網路作品是由二進位制的數字化載體構成具有,無形的特點。而其他,如,權利用盡原則、地域性原則,著作權對相鄰權的吞併,也應受到重視。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對於著作權進行保護的時候,如果涉及到許可方面的合同的時候,應當簽訂書面的。必須是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之下所簽訂的書面協議。否則如果是口頭協議的話,很有可能會導致沒有辦法進行準確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