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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遺失物品公安機關不受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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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人出差都選擇住在酒店,有的酒店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導致客人的物品丟失。人們丟失貴重物品後,應該第一時間找酒店管理方,並且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立案,那麼在酒店遺失物品公安機關不受理怎麼辦?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的說法。

在酒店遺失物品公安機關不受理怎麼辦?

一、在酒店遺失物品公安機關不受理怎麼辦?

物品丟失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經過審查確定是否立案,當事人對不立案有異議的可提起行政複議。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案件是要給一張不予立安通知書,上面明確寫明不予立案原因。如果想反映可以去可以到它的上級機關申訴,縣、區公安局的督查隊或是信訪辦公室,可以蒐集證據報案,警察如還不作為,可投訴或者找檢察院申訴反映請求立案監督。

二、遺失物品報警後公安機關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1、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2、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3、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4、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三、公安機關立案時效是多久?

公安機關接報案件後,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拖延推諉。

1、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複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3、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在酒店丟失物品後,選擇報警是明智的做法。在酒店遺失物品公安機關不受理的情況很多,可能是因為物品價值過小,不構成立案的標準。也可能是公安機關違規操作,出於地方保護的目的不受理案件。當這樣的事情發生後,我們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向檢察院反映。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