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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收購後債權債務怎麼解決?

債務債權 閱讀(1.9W)

改革開放帶來的一股春風讓我國的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同時,我國的各式企業開始出現鱗次櫛比的局面,到至今,每年創業創立的企業也不可勝數。然而,勝利的旗幟很多,每年倒下的企業更不可勝數。那麼,當企業收購後債權債務怎麼解決?今天,本站小編為您整理如下資料進行解答。

當企業收購後債權債務怎麼解決?

一、案情舉例

a公司因長期虧損被效益較好的b公司收購,a公司原債權債務由b公司承擔。a公司被收購前曾過欠c廠數萬元加工費未還,該雙方簽有還款協議,並約定發生糾紛由c廠所在地法院裁決。c廠遂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訴b公司,要求b工司償付a公司所欠款項。b公司則以c廠與a公司之間的約定管轄對其無約束力為由提出管轄異議。

本文認為:a公司曾被b公司收購,其債權債務應由b公司承擔。但該債務是b公司基於收購這一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另一法律關係。故a公司與c廠約定管轄的條款對b公司無拘束力,故b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本案應由移送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

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可見,協議管轄約定地點也僅限於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簽約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根據合同法理論約定管轄的合同條款只對簽約的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不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被併購後,該訴訟主體已不存在,約定管轄條款自動失效。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與併購方的合同糾紛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的,則適用專屬管轄條款。

三、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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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收購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筆者認為,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是實體法,不是程式法。上述條款所稱的權利、義務是指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不含程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程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則對併購方無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條款是程式法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對兼併企業的併購方不具約束力。

四、法律關係的角度

加工合同的簽約雙方即a公司與c廠之間是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關係,b公司與上述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關係並無直接聯絡。後b公司基於收購這一法律事實,才承繼了a公司加工承攬合同項下的實體上的權利、義務,從而與c廠之間形成一個新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後一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與前一法律關係明顯不同。由此不難看出,作為收購方的b公司與作為債權人的c廠之間的訴訟也與a公司與c廠之間的訴訟不同。顯然,b公司與c廠之間理應按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重新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五、民事訴訟法

根據第22條的規定,一般民事案件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收購事務日益增多,跨省、跨地區、跨國的併購也屢見不鮮,由於兼併雙方住所地不在一地,若按原約定管轄的條款內容確定管轄,既不符合民事訴訟“兩便”的原則,又違背了一般民事案件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對兼併方不公平,從而不利於股權和財產權的流轉。

以上就是關於當企業收購後債權債務怎麼解決這個問題的全部答覆了。根據上文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從中瞭解到,被收購的公司簽訂的其他合同契約關係,是不能直接轉移到收購該公司的企業身上的,要進行判斷和篩選。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