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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金融債務負擔

債務債權 閱讀(8.16K)
企業金融債務負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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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企業逃廢金融債務,企業逃廢金融債務形式是什麼

一、什麼是企業逃廢金融債務?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是指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採取各種形式,致使金融機構的債權無法實現的行為。二、企業逃廢金融債務形式是什麼?(一)抽逃。一些企業在成立時採取虛報註冊資金,騙取法人資格和銀行貸款。註冊成立後即抽逃註冊資金,使企業空殼經營,根本無力償還金融債務。(二)轉移。如企業在改制之前就將其資產或以“投資”、“抵債”等名義轉移,或以分立形式將其有效資產劃割到分立企業,即以所謂“剝離資產”的手段來懸空逃廢銀行債務。(三)隱匿。即企業在銀行主張債權過程中,或以經營虧損,或以自然損耗為名義,或以低價變賣資產,或以隱藏實物的手段,擴大資產損失,以虛虧隱匿資產。(四)改制。一些企業在改制中,利用租賃、合資、重組等改制方式,剝離出優質資產,留下爛攤子承擔債務,致使銀行債權無從實現,以達到逃廢和懸空金融機構債務的目的。(五)破產。這也是一些企業逃廢金融債務的常用方法,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再多債權也只能參與剩餘財產的分配,這嚴重損害金融機構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