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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文字(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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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文字(2021版)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文字(2021版)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文字(2013版)

(版權所有: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13)

宣告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2013版)》(簡稱《承銷團協議》)的著作權屬於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除非為本協議下有關業務或進行教學、研究的目的,未經著作權人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複製、影印、翻譯或分發《承銷團協議》的紙質、電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本協議各簽署方可根據《承銷團協議》的有關約定並經協商一致,對《承銷團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銷團協議》第十六條),簽署相應補充協議。本協議各簽署方應及時將《承銷團協議》、補充協議(及其修改)及交易有效約定報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目錄

第一條 定義

第二條 協議的構成與效力等級

第三條 債務融資工具基本事項

第四條 債務融資工具的承銷安排

第五條 承銷責任和承銷費用

第六條 登記和託管

第七條 宣告、保證和承諾

第八條 先決條件

第九條 違約事件及違約責任

第十條 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 保密

第十二條 轉讓

第十三條 不放棄權利

第十四條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第十五條 協議的簽署和生效

第十六條 協議的修改

第十七條 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

第十九條 附則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

為維護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方和其他承銷商在參與債務融資工具承銷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明確主承銷方與承銷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法律和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主承銷方與承銷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署本協議。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文中另有規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債務融資工具:指按《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1.2發行方:指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人/聯合發行人。

1.3主承銷商:指具備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資質並已經簽署本協議,且已在承銷協議中被髮行方委任的承銷機構。

1.4主承銷方:指與發行方簽署承銷協議並接受發行方委任負責承銷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主承銷商和聯席主承銷商(若有)/副主承銷商(若有)。

1.5承銷商:指具備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資質並已經簽署本協議,接受主承銷方的邀請,共同參與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承銷的承銷機構。

1.6簿記管理人:指根據《承銷協議》約定受發行人委託負責簿記建檔具體運作的主承銷商。

1.7承銷團:指主承銷方為發行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而與承銷商組成的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隊。

1.8承銷協議:指發行方與主承銷方為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簽訂的,明確發行方與主承銷方之間在債務融資工具承銷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1.9交易商協會: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1.10登記託管機構: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主管機構認可的為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提供登記、託管、結算服務的機構。

1.11註冊金額:指經交易商協會註冊的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金額,該金額在交易商協會《接受註冊通知書》中確定。

1.12發行方案:指採用簿記建檔方式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時,發行人及主承銷商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而制定,對簿記建檔各項操作做出具體安排,並作為發行檔案組成部分向市場公開披露的說明檔案。

1.13發行公告:指發行方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的規定,為發行某期債務融資工具而製作的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公告。

1.14募集說明書:指發行方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為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而製作,並在發行檔案中披露的說明檔案。

1.15簿記建檔:指發行人和主承銷方協商確定利率/價格區間後,承銷團成員/投資人發出申購訂單,由簿記管理人記錄承銷團成員/投資人認購債務融資工具利率/價格及數量意願,按約定的定價和配售方式確定最終發行利率/價格並進行配售的行為。

1.16餘額包銷:指主承銷方按照《承銷協議》約定在募集說明書載明的繳款日,按發行利率/價格將本方包銷額度內未售出的債務融資工具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1.17承購包銷:指承銷商按照《承銷團協議》、補充協議(若有)以及交易有效約定,在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期結束後,在《配售確認及繳款通知書》中確定的獲配承銷額內將未售出的當期債務融資工具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1.18銷售佣金:指由主承銷方根據承銷商銷售債務融資工具的業績按約定費率向承銷商分配的手續費。

1.19基本承銷額:指主承銷方組建某期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時,在《組團邀請函》中明確,並由承銷商在《參團回函》中確認的參與某期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時承諾的當期債務融資工具按發行利率/價格認購的最低承銷金額,該金額同時也是承銷商應獲得配售的最低限額。

1.20交易有效約定:指主承銷方與承銷商關於某期債務融資工具具體承銷業務的約定,包括《組團邀請函》、《參團回函》、《申購說明》、《申購要約》以及《配售確認及繳款通知書》等。

1.21組團邀請函:指主承銷方於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前向具有承銷資質並已簽署本協議的機構傳送的邀請參加當期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的函(具體格式和內容參見附件一)。

1.22參團回函:指承銷商向主承銷方出具的確認參與某期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的回覆函(具體格式和內容參見附件二)。

1.23申購說明:指在簿記建檔日前一工作日由簿記管理人向市場公告的用以明確簿記建檔利率/價格區間、申購辦法,及簿記建檔安排等事項的檔案(具體格式和內容參見附件三)。

1.24申購要約:指承銷商按照簿記管理人傳送的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申購說明》的要求,向簿記管理人傳送的認購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的簿記申購書面要約(具體格式和內容參見附件四)。

1.25配售確認及繳款通知書:指簿記管理人向承銷商出具的確認該成員獲得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的配售金額、應繳款項金額以及當期債務融資工具最終發行利率/價格等基本資訊的確認函(具體格式和內容參見附件五)。

1.26獲配承銷額:指某期債務融資工具《配售確認及繳款通知書》中確定的相關承銷商獲得的配售額(該金額應不低於其參團時確認的基本承銷額,經主承銷方同意免除的除外)。

1.27到期兌付款:指用於某期債務融資工具到期兌付的相應款項。

1.28合規申購總金額:所有有效申購要約的本期債務融資工具申購金額總和。

1.29有效申購要約:在最終確定的發行利率以下/發行價格以上 (含)仍有申購數量的符合簿記管理人格式要求的《申購要約》於規定截止時間前傳真至簿記管理人處,其申購價位位於本《申購說明》所確定的申購區間內,且其他內容亦符合本《申購說明》要求的申購要約。

1.30有效申購金額:每一有效申購要約中在最終確定的發行利率以下/發行價格以上 (含)的申購數量總和。

1.31有效申購總金額:指所有有效申購要約確定的有效申購金額之和。

1.32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業銀行對公營業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1.33公告日:指刊登發行方案、發行公告、募集說明書等檔案之日。

1.34發行日:指募集說明書確定的發行日。

1.35繳款日:指募集說明書確定的繳款日。

1.36中國法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境內有效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許可權或職能的機構依法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條 協議的構成與效力等級

2.1 本協議由以下部分構成:

2.1.1《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2013版)》(簡稱《承銷團協議》);

2.1.2《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補充協議(2013版)》(簡稱《補充協議》,若有);

2.1.3《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交易有效約定(2013版)》(簡稱《交易有效約定》),包括《組團邀請函》、《參團回函》、《申購說明》、《申購要約》以及《配售確認及繳款通知書》等。

2.3補充協議(若有)與承銷團協議不一致的,補充協議有優先效力;就一次具體組團承銷而言,在承銷團協議、補充協議和交易有效約定出現不一致時,效力優先順序如下:交易有效約定、補充協議、承銷團協議。

第三條 債務融資工具基本事項

3.1 本協議項下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條款、發行條件等基本事項以當期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有效約定檔案最終確定的內容為準。

第四條 債務融資工具的承銷安排

4.1 除非補充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承銷通過簿記建檔集中配售的方式進行。

4.2根據與發行方簽署的《承銷協議》,主承銷方負責發行方申請債務融資工具註冊和發行全過程,同時負責組建承銷團承銷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應積極配合並協助主承銷方工作。

4.3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的承銷商名單根據《組團邀請函》和《參團回函》確定。在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前,主承銷方向具備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資質並已簽署《承銷團協議》的金融機構傳送《組團邀請函》,邀請其參與主承銷方組建的當期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該金融機構如同意參團,則按照《組團邀請函》的要求,及時將加蓋其預留印鑑(樣式見附件六)或法人公章的《參團回函》傳真給主承銷方,《參團回函》一經傳真至主承銷方,即表明其正式參加當期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並有義務按本協議約定承銷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組團邀請函》是主承銷方發出的要約,《參團回函》作為承銷商做出的正式承諾,共同構成當期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有效約定的一部分。

4.4發行開始前,主承銷方應根據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協助發行方通過指定媒體披露《發行方案》、《發行公告》、《募集說明書》等交易商協會要求披露的發行檔案。

4.5 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價格區間由發行方和主承銷方協商確定。

4.6本協議各簽署方同意並確認,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的銷售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4.6.1 簿記管理人依據本協議的規定全權管理、操作簿記建檔程式;

4.6.2債務融資工具應全部通過簿記建檔集中向承銷團成員配售;簿記管理人以外的承銷團成員應根據《發行方案》、《發行公告》及《申購說明》等相關資料於有效申購時間內將加蓋其預留印鑑或法人公章的《申購要約》傳真至簿記管理人;簿記管理人根據《發行方案》和簿記建檔情況確定每期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價格,並據此統計有效申購金額,確定各承銷團成員獲得配售的債務融資工具數量,然後向其他承銷團成員傳送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的《配售確認及繳款通知書》;

4.6.3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根據每期債務融資工具《組團邀請函》和《參團回函》確定;

4.6.4債務融資工具的配售應按照《發行方案》中確定的原則進行。

4.7募集資金的收繳和劃付由簿記管理人按《承銷協議》的有關約定統一安排,並按照本協議的有關約定執行。

4.8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結束後,主承銷方負責統計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情況。

4.9.1由主承銷方與發行方協商確定有關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與託管、付息與兌付、上市等相關事宜,簽署包括《承銷協議》在內的有關協議;

4.9.2由主承銷方與發行方協商確定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價格區間,若發行方和主承銷方無法就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價格區間達成一致,承銷商認可並接受主承銷方所做的決定;

4.9.3由主承銷方向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有關主管機構、登記託管機構等遞交有關檔案。

第五條 承銷責任和承銷費用

5.1 除非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對於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方以餘額包銷方式承銷,承銷商以承購包銷方式承銷。

5.2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可對承銷商設基本承銷額,非經主承銷方許可,承銷商不得退團、拒絕或放棄認購基本承銷額,且其所承銷金額不得低於基本承銷額。如《組團邀請函》發行要素表中所列事項發生任何變化,主承銷方應根據承銷商要求免除其基本承銷額。

5.3 發行工作開始後,承銷商應當按照主承銷方的要求,將發行進展情況及有關問題以傳真方式及時通報主承銷方;如遇突發事件,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迅速通報主承銷方。

5.5承銷商應確保按獲配承銷額承銷某期債務融資工具。

5.7 承銷商承銷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的銷售佣金以《配售確認及繳款通知書》確定的金額為銷售佣金計算基礎。

5.9 如簿記管理人要求提供發票或類似記賬憑證,承銷商應按照簿記管理人要求及時開具發票或類似記賬憑證,該記賬憑證票面總金額應與其獲得的銷售佣金金額相等。

5.10如承銷商在《申購要約》中指定的收款賬戶發生變動,承銷商應當在簿記管理人向其支付銷售佣金之前書面通知簿記管理人更新後的仍以該承銷商為收款人的收款賬戶資訊,並在該書面通知上加蓋其預留印鑑或法人公章。

5.11每一承銷商同意並確認按照本協議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每一承銷商無義務保證承銷團其他承銷商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第六條 登記和託管

6.1 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採用實名制記賬式發行,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主管機構認可的登記託管機構登記託管,具體手續按照登記託管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6.2主承銷方負責協助發行方與登記託管機構協商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的有關事宜。

第七條 宣告、保證和承諾

7.1 本協議各簽署方(以下簡稱“本方”)向本協議其他各方(以下簡稱“對方”)宣告、保證並承諾,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本協議終止:

7.1.1本方是根據中國法律設立、有效存續並正常經營的企業法人,具備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資質。

7.1.2本方保證遵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開展承銷工作。

7.1.3本方已按應適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辦理一切必要的手續,並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記及批准,且在該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項下擁有必要的權利,以便籤署本協議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7.1.4本方已採取一切必要的內部行為,使本方獲得授權簽訂並履行本協議,本方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代表已獲正當授權簽署本協議,並使本方受本協議約束。

7.1.5本方簽署本協議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不會違反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本方的公司章程或內部規章、約束本方的任何合同或檔案。

7.1.6本方沒有正在進行的或潛在的可能嚴重影響本方簽署或履行本協議能力的訴訟、仲裁、政府調查、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式。

7.1.7本方保證不從事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人員行為守則》等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的行為。

7.1.8本方在此向對方承諾,本方將不會因本方與對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而影響本協議的執行。

第八條 先決條件

8.1 本協議各簽署方在某期債務融資工具承銷中履行本協議中的義務以下列各項條件已得到全部滿足為先決條件:

8.1.1 針對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的《承銷協議》得以正式簽署並生效;

第九條 違約事件及違約責任

9.1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協議各簽署方的違約責任按以下各項執行:

9.1.1本協議各簽署方同意,如果某簽署方未能根據本協議約定向收款方支付應付款項,違約方應就應付未付款項向守約收款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違約之日起,按應付未付款項金額的日萬分之五計算,直至實際付清之日止。除此之外,前述守約收款方有權依法採取針對違約方的一切行動以彌補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蒙受的損失;如前述守約收款方依本協議約定對違約方有其他付款義務,則該守約收款方有權從該應付款項中扣收本條約定的違約金。

9.1.2 本協議各簽署方同意,如果某簽約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的宣告、保證和承諾,或沒有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而導致其他一方或多方遭受損失,違約方應賠償由此給其他方的實際損失;

9.1.3除《承銷協議》約定的主承銷方餘額包銷責任外,每一簽署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各自獨立,相互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本協議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且對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協議造成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戰爭、中國法律發生重大變化等。

10.3宣稱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本協議其他各方,並在其後的15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及持續的充分證據。

10.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可以暫緩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直至該等影響消除之日,但應及時採取措施努力防止該影響造成的損失繼續擴大,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對其他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0.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持續超過60天,且各方尚未通過協商就解決辦法達成一致,則任何一方有權向其他方傳送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期債務融資工具承銷的適用。

第十一條 保密

11.2.1有書面記錄能夠證明發行承銷工作之前已為接受方所知的資料。

11.2.2非因接受方違反本協議而已公開的資料。

11.2.3接受方從對保密資料不承擔任何保密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資料。

11.3每一方均應確保其本身及其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有關的關聯方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有關的僱員同樣遵守本條所述的保密義務。

11.6本條的任何規定不應妨礙一方按其誠信判斷做出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的公佈或披露。

11.7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在本協議各簽署方事先給予書面同意之情形下所做出的披露。

第十二條 轉讓

12.1未經各方事先書面同意,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義務。

第十三條 不放棄權利

13.1 未行使、延遲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四條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14.1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任何一方向本協議其他方發出本協議規定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做出,以中文書寫,並以專人遞送或速遞服務、掛號郵寄、傳真、電子資訊系統等形式發往本協議列明的有關地址。

14.1.1採用專人遞送或速遞服務的,於送達回執的簽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對收件方行使破產管理人許可權的人士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收的,發件方可採用公證送達的方式,或可根據本協議各簽署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的公告送達或留置送達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經公證送達、公告送達或留置送達而生效的通知應被視為在一切方面具有與根據原送達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14.1.2採用掛號郵寄方式傳送的,於簽收日生效。

14.1.3採用傳真傳送的,於收件方確認收到字跡清楚的傳真當日生效。

14.1.4採用電子資訊系統傳送的,於通知進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電子資訊的系統之日生效。

14.1.5採用其他方式的,於本協議各簽署方另行約定的時間生效。

14.2若以上日期並非工作日,或通知是在某個工作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後送達、收到或進入相關係統的,則該通知應被視為在該日之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生效。

14.3若任何一方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更,該方應立即按本協議約定的方法通知其他各方。變更後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自對方收到變更通知時生效。

第十五條 協議的簽署和生效

15.1《承銷團協議》經簽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報交易商協會備案後即對簽署方生效,本協議各簽署方之間可根據需要簽署補充協議。

15.2除非根據本協議約定終止,或因其他重大變化需要重新修訂和重新簽署,《承銷團協議》一經簽署對簽署方長期有效。

15.3除各期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有效約定外,本協議各簽署方在《承銷團協議》、《補充協議》之後不再另行簽署與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承銷相關的協議、合同和/或其他檔案等。

15.4各方在簽署本協議之後有關債務融資工具的組團承銷行為適用本協議。除非法律要求或各方另有約定,對於本協議各簽署方之間在簽署本協議之前進行的,且在簽署本協議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專案,仍適用原協議。

15.5主承銷方應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的要求及時將承銷團協議、補充協議(及其修改)和各期債務融資工具的交易有效約定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備案。

第十六條 協議的修改

16.1 在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前提下,本協議各簽署方可在補充協議中對《承銷團協議》有關條款進行特別約定或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但不得排除、變更或修改本協議的下述內容:

16.1.1第一條第1.35款對“中國法律”的定義;

16.1.2第二條“協議的構成與效力等級”;

16.1.3 第七條“宣告、保證和承諾”;

16.1.4 第十五條“協議的簽署和生效”;

16.1.5本第十六條;以及

16.1.6第十八條第18.1款、第18.4款和第18.5款。

第十七條 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17.1 本協議項下某期具體債務融資工具可以由於以下原因而終止適用本協議:

17.1.1 因當期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執行完畢、提前終止或被解除;

17.1.2 當期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各方協商一致並書面確認;

17.1.3 出現本協議第八條第8.2款約定的事項;

17.1.4 出現本協議第十條第10.5款約定的事項。

17.1.5 本協議終止而終止適用。

17.2本協議一方如喪失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資質,則自動退出本協議。

17.3本協議一方可在交易商協會備案後主動退出本協議,但其在某一有關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專案項下權利義務尚未履行完畢的,則自其在該具體專案中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本協議對該退出方終止適用。

17.4經本本協議各簽署方書面協商一致,可終止本協議。

第十八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

18.1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並根據中國法律解釋。

18.2 本協議各簽署方可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之間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索賠或糾紛。

18.3若本協議各簽署方不進行協商或協商未果,本協議各簽署方同意應將爭議、糾紛或索賠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屆時有效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決,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簽署方具有約束力。

18.4若本協議各簽署方另行約定其他仲裁機構解決爭端,該其他仲裁機構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境內合法登記或設立的仲裁機構,仲裁地點應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境內。

18.5若本協議各簽署方另行約定不採用仲裁而採用訴訟方式解決爭端,則任何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6 針對本協議任何爭議條款所進行的仲裁或訴訟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和繼續履行。

第十九條 附則

19.1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約定:

19.1.1凡提及本協議均包括補充協議(及其修改)和交易有效約定;

19.1.2凡提及條、款和附件是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19.1.3本協議名稱、目錄以及本協議所列標題僅出於便於參考之目的,並不影響本協議的結構且不應被用來解釋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19.1.4除計息期限外,本協議中提及的任何 “日”或 “天”應為工作日。

19.1.5 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份,一份由交易商協會備案,其餘各份由簽署方分別留存。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之簽署頁)

簽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

補充協議

本補充協議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署並生效。

本補充協議中的各項定義的含義與《承銷團協議》中的相同定義的含義相同,但本補充協議對該定義的含義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在本期債務融資工具組團承銷中,《承銷團協議》第 條第   款修改為:

二、其他補充約定:

(本頁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之簽署頁)

主承銷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本頁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之簽署頁)

承銷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附一:組團邀請函

_____公司_____組團邀請函

各承銷機構:

_____公司將於近期發行_____,本期債務融資工具基本發行要素如下:

擬註冊額度

本期擬發行額度

擬發行期限

主體評級

債項評級

現邀請貴單位參加承銷團。承銷團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組建:

(1)本期,基本承銷額為當期實際發行金額的_____%,且不超過_____萬元(必須是人民幣_____萬元的整數倍)。

(2)本註冊額度有效期內各期,基本承銷額為每期發行金額的_____%。(必須是人民幣 萬元的整數倍)。

如貴單位有意參加正在組建的承銷團,請貴單位將加蓋預留印鑑或法人公章的《參團回函》原件(一式_____份)以及承銷資格備案通知原件(一式_____份)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前送達我方。

若有任何問題,請及時與我方聯絡,我方聯絡人及聯絡方式如下:

單位名稱

法人代表

註冊地址

郵 編

通訊地址

郵 編

聯 系 人

電 話

手 機

傳 真

電子郵件

主承銷商:_____(預留印鑑或法人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二:參團回函

_____公司_____參團回函

_____:

(1)本期,基本承銷額為當期實際發行金額的_____%,且不超過_____萬元(必須是人民幣  萬元的整數倍。)

(2)本註冊額度有效期內各期,基本承銷額為每期發行金額的_____%。(必須是人民幣 萬元的整數倍。)

本期債務融資工具基本發行要素如下:

擬註冊額度

本期擬發行額度

擬發行期限

主體評級

債項評級

我方聯絡人及聯絡方式如下:

單位名稱

法人代表

註冊地址

郵 編

通訊地址

郵 編

聯 系 人

電 話

手 機

傳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