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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已死亡債權人如何起訴案例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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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債務人死亡 可申請追加繼承人的案例

債務人已死亡債權人如何起訴案例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相關案例

經朋友張某介紹,李某和做生意的張某相識了。張某因自己經營的小餐館(繫個體工商戶)資金週轉有困難便通過朋友張某向李某借款。在朋友張某信誓旦旦的保證下,李某同意向張某提供借款1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後,李某就將錢轉到張某的賬戶上。一晃就到還款期了,張某因經營不善無錢可還。李某同意寬限幾天,讓張某“籌資”還款。然而,半年過去了,張某還是分文未還,朋友張某也不知所蹤。無奈,李某隻好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履行還款義務。

李某沒有等來法院的開庭傳票,卻等來了張某在外出進貨時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的訊息。因被告張某死亡,法院中止審理該案件。李某不知所措,以為“人死了,庭也開不成,錢也追不回來了”。正在李某彷徨之際,朋友張某給他打來了電話。張某對介紹李某為張某提供借款卻未能收回一事表示歉意,同時告訴李某張某死亡後,張某遺留的股票、基金等價值約30萬元的遺產已經由張某的法定繼承人妻子桂某、兒子張某某以及母親董氏繼承,他可以申請追加張某的繼承人來實現自己的債權。李某一聽大喜,急忙向法院提交了追加繼承人作為被告的申請書。

張某的妻子桂某在庭上抗辯認為,張某是因經營餐館而借的錢,故應該按照目前餐館的價值予以賠付,而餐館因經營不善,僅值8萬元,故其只同意支付8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李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張某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張某去世後,其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張某借款之目的雖是用於餐館經營,但是借款的主體為張某且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的全部財產對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張某去世後,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責任不以餐館價值為限,而是以張某生前遺留的全部合法財產為限。經查,張某遺留的股票、基金等價值30萬元的遺產已經由張某的法定繼承人妻子桂某、兒子張某某以及母親董氏繼承。最終法院判令桂某、張某某和董氏共同償還李某借款10萬元整。

二、法官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五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法院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同意追加被告;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應中止訴訟,等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在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中,若債務人死亡,債務人生前擁有合法財產且已由繼承人繼承的,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繼承人為被告,要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所謂的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其中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本案中的股票和基金屬於有價證券範疇,故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也在遺產範圍之內。

本案中,張某死亡後,張某遺留的股票、基金屬於張某的遺產,張某的繼承人亦已繼承該遺產,且張某遺產的價值遠遠超過10萬元,故李某有權要求張某的繼承人償還其借款10萬元。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一個債務人已死亡債權人如何起訴案例。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債務人在未還清債務前死亡,那麼債權人有權向其遺產繼承人繼續追討欠款,繼承人不得無故不支付債務。如果繼承人不配合,債權人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起訴,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