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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債權債務了結

破產債權債務 閱讀(2.0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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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債權債務了結

企業的破產程式,其實就是對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情況進行清算,然後在債權人、股東等人之間進行利益的分配。利益分配完成之後,企業的破產程式也就宣告結束。債權債務的了結是程式中的重要一環,今天小編就帶您瞭解一下破產企業債權債務了結的有關問題。

一、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應如何了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17日以法(經)發〔1991〕35號釋出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破產企業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不足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其差額應列入破產債權。計息的破產債權,計算到破產宣告之日止。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未到期的債權,以到期債權列入破產財產,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損失。確實無法收回的破產企業的財產,不列為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清算組應當根據清算結果製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並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清算組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

債權人領取財產時,應當出具註明債權人具體地址、開戶銀行帳號的證明。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破產程式終結後,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登出登記,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破產企業登出登記後,人民法院應宣佈清算組撤銷。破產程式終結後發現的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行使。追回的財產,由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清償。如財產較少,人民法院認為無再行分配的必要,可歸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清算組應當根據清算結果製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並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清算組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互負債務應如何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以上就是關於破產企業債權債務了結的所有內容。企業的破產程式是一個正式的法律程式,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的了結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式,首先需要對企業的資產和債權債務情況進行清算,其次是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最後就是財產的分配,也就是債權人得到通知後在限期內領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