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的,只需要用公司法人所有的財產償還債務。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債務消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破產還債的順序為,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效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還債。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己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九十一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三)保險公司欠繳的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四)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