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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息超過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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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息超過本金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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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間借貸利息轉本金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前述司法解釋確立了合理利率原則及適當保護複利原則。法律對於利息的支援僅限於合理利率的利息,對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過高利息,法律不予保護的。即使有複利的計算,也不能一概論之,要查明事實,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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