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是刑事案件,對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申請財產保全需提供哪些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
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
三、債務人不執行判決書且惡意轉移財產申請強制執行需提供哪些材料?
1、申請執行書。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5、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許可權。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6、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
雖然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不是刑事案件,但是,債務人通過惡意轉移財產的這種行為拒絕執行法院判決書的,若情節嚴重可能構成拒執罪。不過在還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之前不能因為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就到公安機關報警,債務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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