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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資債務債權處理

債務債權 閱讀(2.34W)
抵押物資債務債權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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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毀損的債權處理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財產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它是為了擔保債務到期能夠得到清償而設定的。審判實踐中,如果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抵押物毀損滅失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一般情況下,由於抵押權得以行使的條件是主債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
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債務。在主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之前,債務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時候,債權人才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導致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並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抵押物的毀損滅失,並不必然使有擔保債權變為普通債權。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二“當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歸於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是因為債權人抵押權的實現須通過抵押物的價值而優先受償,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權也就事實上無法實現,但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當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賠償時,抵押權人仍然得就其賠償金而優先受償。除非是抵押物滅失而又無代替物時(即抵押物的絕對消滅),抵押權才歸於消滅。由此可見,抵押權在抵押物毀損滅失時並不當然消滅,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毀損滅失後所得價金(比如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或者對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採取保全措施,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有明確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權,但這僅僅是對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權的提前實現。

保證作為擔保的方式之一,要求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進行書面的約定,而通常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或履行債務。但也需要注意在上述四種情況下,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