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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能否起訴公司和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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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能否起訴公司和公司股東?

債權人能否起訴公司和公司股東?

能起訴,根據《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在出現下列情形時,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4)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或者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出登記,債權人可以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6)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以及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因此,這仍是股東或部分股東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

對於起訴公司或者公司股東的行為,債權人必須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式來處理,並且還需要提供相關公司或者公司股東違法的證據,並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在符合犯罪事實的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法的判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