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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開辦企業的法人資格認定及債務承擔

公司債務 閱讀(1.66W)

街道辦事處開辦企業的法人資格如何認定?街道辦事處開辦企業的債務如何承擔?針對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企業債務承擔的案例分析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街道辦事處開辦企業的法人資格認定及債務承擔

一審情況:

原告訴稱:被告遼陽市白塔區躍進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躍進辦事處”)原下屬企業遼陽市巨集興實業貿易公司(以下簡稱“巨集興公司”),於1995年12月因租賃尚欠我廠及裝置折舊費35508元,並欠借款17萬元。巨集興公司現已被工商管理機關公告登出登記,因其成立之初在企業章程中寫明躍進辦事處投資6萬元、被告管銳等投資22萬元。因此,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民事責任應由開辦該企業的躍進辦事處承擔。請求判令被告躍進辦事處償還上述欠款及利息

被告躍進辦事處辯稱:此筆欠款形成於巨集興公司與原告之間的經濟往來,因巨集興公司具備法人資格。按照企業章程應投資的6萬元,我方以辦公場所形式已投入,作為主管部門,只能在收取管理費範圍內承擔責任。根據巨集興公司企業年檢報告書,其向主管部門交納管理費為產值、營業額的0.5%.我方僅在1155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需要說明的是,應否承擔巨集興公司對原告的民事責任需加以考慮。

被告管銳辯稱:我在巨集興公司成立之初擔任過3個月法定代表人,此後,在躍進辦事處主持下,將該公司移交給祁某管理,本案系祁某管理階段發生,與我無任何聯絡。

遼陽市文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巨集興公司系躍進辦事處下屬企業,集體性質,成立於1994年3月,成立之初名稱為遼陽市巨集興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被告管銳。按照企業章程,由躍進辦事處投入6萬元,被告管銳投入22萬元。1994年6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祁某,1995年3月,經工商管理機關核准更名為遼陽市巨集興實業貿易公司。1996年12月23日,巨集興公司給原告出具借條一份,明確此前巨集興公司拆借資金16萬餘元的事實,後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執照。

遼陽市文聖區人民法院認為:巨集興公司登記為批發性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註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而其註冊資金依據企業章程、登記執照僅為32萬元(實際上並未投入),即巨集興公司實質並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7)1號《關於城市街道辦事處是否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民事責任由其開辦單位躍進辦事處依法承擔。原告對被告管銳的訴訟請求,對此請求不予支援。另外,原告訴訟索要租金及折舊費35508元的請求,屬租賃糾紛,與本案糾紛屬於兩個法律體系,可另案調處。

二審情況:

上訴人訴稱:一審認定遼陽市巨集興貿易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是以司法代替行政,要求認定該公司的法人資格。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躍進辦事處開辦的原下屬企業遼陽市巨集興貿易公司,領取企業法人執照。申請登記時註冊資金為28萬元,開辦單位躍進辦事處僅以房屋有償使用形式抵固定資金6萬元註冊。1995年3月,該公司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名稱為遼陽市巨集興實業貿易公司。1996年12月23日,遼陽市巨集興實業貿易公司出具一張借條,欠被上訴人債務16萬餘元。1997年被吊銷營業執照。1994年6月起法人代表為祁某。上述債務系祁某任遼陽市巨集興實業貿易公司法人代表後形成的。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遼陽市巨集興實業貿易公司自上訴人申請工商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該企業雖持有工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不具有法人資格。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實施的行為,應視為設立該企業的單位躍進辦事處自身民事行為,由此發生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1號司法解釋,上訴人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該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違反有關規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在案件定性上適用法律有誤(注:二審案由定為“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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