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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抵充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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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抵充的方法有哪些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確定該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現象。清償抵充的方法可分為三種:
(1)約定抵充,當事人之間就債務人的履行用來抵充何宗債務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2)清償人指定的抵充。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則清償人有權單方面指定其給付系清償何宗債務。這種指定為形成權的行使,應和清償受領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已經指定後,清償人不得撤回。指定應在清償時提出。
(3)法定抵充。針對清償人不為指定或未為指定的情況,一些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規定了抵充次序:有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應優先抵充;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的應儘先抵充無擔保或擔保最少的債務;擔保相同的,應儘先抵充因債務人清償而獲益最多的債務;獲益相等的,儘先抵充先到期的債務;獲益相等且清償期相同的,按比例分別抵充其一部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