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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個人債務 閱讀(2.54W)

一、 訴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訴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訴前財產保全費用由敗訴方出,財產保全除了提供相應的擔保外,是要根據保全財產的申請數額收取一定的費用的,而財產保全的費用通常會由敗訴方承擔,但也和訴訟費用一樣,是必須由申請方先行墊付的。如果訴前申請財產保全,還要看各地法院的實踐運作,審查比較嚴格,而且似乎有一些法院並不進行這樣的操作。而會將起訴狀和保全申請一併移送審判庭有審判員具體操作保全事宜。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一樣,通常由原告(申請人)墊付,但是判決由敗訴方承擔,如果敗訴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過申請執行索回墊付的費用。

二、財產保全有什麼法律風險

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採取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一)超範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實踐中,債權人超範圍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對債務人的財產,超範圍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對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前採取保全措施後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訴訟前的保全措施後,應當在15日內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後,債務人可能以還款為由,要求債權人不起訴,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後立即轉移財產逃債,導致債權人的債權落空;債務人也可能以願意還款為由與債權人協商,誘使債權人對其不起訴,過後反而以債權人採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不當對其造成損害為由,起訴債權人賠償損失。

(三)申請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後無法執行。比如,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債權人不及時要求債務人處理、儲存價款,或者不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處理、變賣,儲存價款。又比如,對異地被保全財產,應該採取異地扣押措施的,而僅採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財產失控,被債務人非法轉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實施財產保全強制措施時,相關手續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形同虛設。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1條規定,對動產的查封,應當採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但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法官素質可能參差不齊,若責任意識不強,不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理相關法定手續,債務人就可能借機規避法律、私自轉移查封財產,第三人甚至以其為善意為由對抗執行,使得被轉移財產難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時,辦案法官因各種原因,對查封物品沒有登記造冊或清單不詳,查封物品不明確,執行中處理查封物品時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執行起來就無所適從等。

對於當事人為了防止相關財產受到損失的,或者避免對方私自轉移財產等行為的,可以合法的在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但相關情況是需要按照規定來收取一定的保全費用的,法院可以通過凍結等手段來對相關財產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