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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由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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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由誰提出?

撤銷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由誰提出?

必須由申請人本人提出撤銷訴前財產保全才有效,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特點。

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特點。民訴法規定對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係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製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

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後,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准、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

4、被保全財產範圍的廣泛性。人們認為,能適用訴前保全的財產除有形財產即動產和不動產,只是保全措施與有形財產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直接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的處理和認定應當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申請人在自己的財產可以受到侵犯時,可以合法的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但相關情況必須要在30日內提出起訴,如果後期發現不需要起訴的,可以親自提出撤銷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