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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當得利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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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當得利的條件有哪些
給付不當得利是不當得利型別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類,具體而言包括:
1.受領人不當得利的存在。
受領人不當得利的存在不僅是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的前提條件,而且還是整個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的條件,這是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所決定的。
2.給付關係的存在。
德國民法中以給付關係作為給付不當得利成立的要件更符合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更有利於不當得利制度的適用。傳統觀念上,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和財產利益應增加而沒有增加。
3.無法律上的原因。
領受人受領的給付必須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具體包括:
(1)給付原因自始缺乏。
(2)給付原因嗣後不存在。
(3)給付目的不達。如果按照法律行為的內容,給付未達到相應的法律效果,則給付人可以請求不當得利的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