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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網貸機構備案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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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網貸機構備案辦法

上海網貸機構備案辦法規定

擬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並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資訊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資訊變更。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登出。經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登出其備案。

二、網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業務模式風險

目前國內的P2P業務模式主要有純借貸模式、債權轉讓模式及收益權轉讓模式。

1)純借貸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臺上釋出借款標,出借人投標。到期借款人按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例如,某拍貸)

根據《合同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我國法律允許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借貸關係,並允許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貸關係的合法性。純借貸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風險如下:

借貸合同風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絕大多數P2P平臺採用電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

2)債權轉讓模式: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後,債權人在平臺上申請債權轉讓,並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模式具體分為兩種型別,一是無承諾回購的債權轉讓(出讓人在債權轉讓成功後,受讓人與原債務人形成債務關係,出讓人從法律關係中退出),二是債權轉讓及回購(出讓人申請債權轉讓並承諾回購,出讓人沒有從法律關係中退出,當原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向受讓人還本付息時,需要出讓人來回購債權)。

2、非法集資風險

非法集資其實包括了四個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確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個必要條件,如上圖所示。P2P無法繞開“公開宣傳”和“向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這兩條,但是可以通過尋求相關部門批准以規避條件(一),並且做好中介平臺定位,不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來規避條件(三)。

集資詐騙,屬於欺詐行為,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比較好區分。

話說P2P平臺為什麼會面臨非法集資的風險,這與P2P目前的行業環境有關。

一方面,目前P2P監管細則未出,資金銀行存管也未落實。很多平臺表面宣稱其有第三方支付託管或者有銀行存管等,但實質上借貸雙方的資金仍然會經手平臺賬戶,聚集起來也就是形成了我們常說的“資金池”。

3、資訊保安風險

P2P平臺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承擔的是資訊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臺掌握了借貸雙方的個人資訊、財產資訊以及交易資訊。P2P網貸資訊保安風險包括以下內容:

借貸隱私風險,P2P網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應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客戶資訊,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P2P網貸平臺應採取資料交換加密、多重密碼保護和容災備份,加強網站安全以保護客戶資訊保安。

網貸雖然為一些急於使用資金的人提供了幫助,但同時,它還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為了規避風險,加大監管力度,網貨機構備案勢在必行,上海網貸機構備案辦法對網貸機構備案時的具體細節作出了規定,這使得網路貸款這個一直以來伴隨著高風險的新興行業可以得到進一步的監管,使網貸行業可以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