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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用途需不需要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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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因借款人借錢之後用於非法途徑而牽連出借人的情況比比皆是,於是有的出借人在借款的時候就會與借款人約定借錢的用途。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究竟借錢用途需不需要約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借錢用途需不需要約定

一、借錢用途需不需要約定

(一)我國民法典相關條款中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也就是說,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但不是必備條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對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2、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約定借款用途,以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同時在必要時候,可以追究惡意借款人刑事責任。

二、個人借款需要約定用途嗎

借款要不要約定用途,要看法律對借條等借款協議內容的要求,而按照一般的經驗,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為合法有效。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五)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六)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七) 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籤;

(八)約定用途。

借錢用途需不需要約定?這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的情況作出分析出來,當然保險起見,最好還是就借錢用途做出一個約定,避免出借人日後承擔什麼不利的後果。當然,是否約定借款用途,這並不是法律中規定的借貸關係生效的必備要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銀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