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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共同債務的範圍和處理方法

夫妻債務 閱讀(6.11K)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哪些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外,對於這些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如何處理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就以上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夫妻間共同債務的範圍和處理方法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方法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夫妻間共同債務範圍和處理方法所做的法律解答。在實踐中,夫妻間債務都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如果發生離婚情形時,離婚雙方應當對債務處理方法進行協商,如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可交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此時,當事人要對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證明。如果您對夫妻共同債務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您及時聯絡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專業地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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