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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之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 閱讀(2.29W)

一、保證之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保證之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保證之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這種情況最為常見的就是婚前買房,如今社會上買房一般都是婚前進行,有以個人財產買的,有以雙方財產買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種,只要在婚後轉為了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為買房所欠的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本條所指主要是家庭的日常開支。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不管是夫或妻哪一方的老人,只要負有贍養義務,為此所欠的債務都為夫妻共同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包括參加各種培訓班、學習班等產生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財產主要採取約定製,只要是夫妻約定的財產歸屬並且不違反法律,都有效並受到法律保護。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保證人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要解答保證人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個問題,就需要了解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按照上訴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因此當如果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債務人不還債,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負擔保責任代為清償,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擔保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法院對擔保人財產的的執行影響到擔保人的基本家庭生活,則不會執行擔保人相關財產,而對另外的財產可以採取執行措施。

這就是對“夫妻共同債務包哪些,保證人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的解答,關於保證人就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保證的問題,在實際生活中需要留意的是保證人因保證行為產生的債務能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看。因為如果保證人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而該保證人的個人財產很少甚至根本沒有,那麼債權人的債權將得不到實現,所以在審查保證人資格的時候不能漏掉這點差別。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這個理解並不是特別的準確,這就會導致離婚的時候無法負擔相關的一個分配的比例性的問題,所以在我們國家離婚案件判決的過程當中都會做出一個非常明確的標準,也就是是否屬於用於家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