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住房保障>公租房>

侵權之債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公租房 閱讀(3.16W)

一、侵權之債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侵權之債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於,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營養費等人身損害賠償金是否完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不能簡單機械地一刀切。夫妻一方的財產,就其屬性看,最明顯的一條就是個人屬性,但人身損害賠償的專案中,並不是所有的專案都具有個人屬性。比如誤工費,其實就是因誤工而減少的工資性收入,換言之,它具有工資的屬性。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工資除明確約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外,一般是作為夫妻共有財產的,如果直接將誤工費歸於一方個人財產,明顯有失公允。

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均為財產損失,是對受害者殘疾後撫養能力及勞動能力減弱而帶來的損失賠償,歸根到底還是對受害者收入減少的賠償。對於這些費用的歸屬,應當根據受害人殘疾後婚姻關係的存續時間,判定其中的多少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你的情況,你因交通意外致殘後,與妻子的婚姻存續時間不到一年,可以認定這部分的賠償金,只有很小的比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精神撫慰金是對受害者精神損害的賠償,屬於個人財產。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賠償金雖然屬於受害者的個人財產,但在實際生活中,這些費用一般由受害者的家庭先墊付,這時就要區分情況了,如果用來墊付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些賠償款也應該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侵權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失,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如甲將乙打傷,甲應對乙承擔侵權之債,乙對甲享有侵權之債請求權。

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那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有哪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

在被侵權方沒有去世的情況下,債權之債多數都是屬於被侵權方一個人所有的,就算是被侵權方已經去世了,那債權之債也不是歸另一個人全部所有的,侵權獲得的這些賠償,其中有一部分父母、子女等這些都能平等地進行分割,對於債權之戰的界定是建議大家,必須要通過專業的律師區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