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夫妻債務>

如何證明非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

夫妻債務 閱讀(2.51W)

一、如何證明非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

如何證明非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

非夫妻共同債務只需要夫妻一方能證明如下情況: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即債權人與夫妻一方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2、夫妻雙方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該約定的,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從現實生活來看,夫妻債務並非都是單方舉債,也有共同舉債的情況。同時,夫妻債務也並非只有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有時也可能互相主張屬於對方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等情形。遇到上述情況,應如何確定舉證責任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1、 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於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2、 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1)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並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於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3、 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

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實踐中,有人認為,既然承認債務存在,實際是對債務的自認。那麼,債務是否償還,就應轉換給主張債務已償還清者舉證,即應由其提供償還債務證明。我們認為,這是錯誤的。主張債務已還清者,只是承認原來曾有債務,並沒有承認現在還有債務。對此,不能認為是對債務的自認,而應當認為是抗辯。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因為主張債務已還清,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在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的情況下,一般雙方都不可能繼續持有債權債務關係憑證,如借款者將借款還清後,就會將借條收回消滅。如果屬於分次還款,借款還清後,也不會繼續保留原來還款時對方所出具的收條。因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主張債務已還清者舉證,顯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債務還存在,債權人就會有債權債務存在的有關憑據,因而,要求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舉證,才是合理的。

綜上所述,夫妻的關係只要存在就肯定會有將財產或者對外的欠債都歸為二人一起的份額,只要是被認定是夫妻共同的部分就需要一起擁有和償還債務,除非夫妻自行已經約定好債務的分配或者當初這份債務就本身是一個人造成的而成為非夫妻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