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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證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 閱讀(1.64W)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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