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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證證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 閱讀(2.47W)

夫妻債務分配問題是離婚訴訟中經常發生糾紛的一個問題,而依照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知,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解決,法院主要考慮的因素是證據,這就涉及了舉證責任的問題。那麼,應當如何舉證證明夫妻共同債務呢,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應怎麼舉證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陳述。

如何舉證證明夫妻共同債務?

一、如何舉證證明夫妻共同債務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從訴訟審判的角度講,是指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中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當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不能認定這一事實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險。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一般情況下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根據夫妻共同債務的構成要件,債權人所需舉證的內容包括:

(一)該債務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

(二)該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夫妻共同利益所產生的。

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的是第二點證明責任。對此,普遍認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均有家事代理權,均可以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舉債,只要借款人明確該筆債務系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所需要,而不是為從事非法活動,一般就可以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對此無需再進行舉證。

當夫妻一方認為該債務為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時,根據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應由夫妻一方進行證明。即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的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或對外所負的債務明確約定約定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約定。

二、夫妻共同債務應怎麼舉證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5條第3款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5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我國,雖然理論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比較明確,但是實踐中卻存在很多問題。表現在夫妻對外舉債時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於我國的社會傳統,很少有債權人會在舉債時要求明確該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的合意還是舉債人個人的主張,即使有口頭上的表述,事後也往往由於缺少書面上的證據而無法查實。由此可見,此類糾紛解決起來十分的麻煩,因此建議您在遇到此類問題時,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