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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債務 閱讀(5.46K)
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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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釋》第一條開宗明義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簡訊、微信、郵件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