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後婚姻存續期間債務公證有效嗎?
離婚後婚姻存續期間債務公證是具有司法效力的,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
離婚後婚姻存續期間債務公證是具有司法效力的,
二、夫妻債務離婚是否需要公證
夫妻債務離婚公證並不是必經程式,如果需要公證的可以按以下流程辦理:
辦理程式:申請、受理、審查、出證。
1、申請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託、宣告、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人、我國駐外領事館公證,或經司法部制訂機構、人員證明。
根據司法部規定,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當事人委託居住在國內公民代理其申辦民事公證事項,可採用含有委託內容的書信、電報、電傳代替委託書,並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對符合《公證程式規則(試行)》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受理的公證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3、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製作公證文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是公證程式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公證質量最關鍵性環節。
審查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要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要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章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審查的方式有:
(1)詢問當事人或有關證人,詳細瞭解與公證事項有關情況
(2)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全面審查核實
(3)進行調查、勘驗,全面收集證據,查明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真相
(4)進行專業鑑定
4、出證
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式審批、製作、傳送公證書的活動,是公證程式中最重要的環節。
很多夫妻的債務在離婚時都不能十分清晰的認定,故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少人會想直接在有債務之後就進行公證,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公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過公證的方式,可以減少很多在債務認定方面會存在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