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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有企業配偶承擔債務嗎

夫妻債務 閱讀(1.83W)

一、夫妻都有企業配偶承擔債務嗎?

夫妻都有企業配偶承擔債務嗎

如果是共同債務配偶就需要承擔,夫妻債務共同償還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 )

夫妻都有企業,其實也並不見得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就特別的多,如果夫妻兩個人打從一開始就對共有財產和債務的承擔有書面約定,配偶要不要償還就看當初兩個人在書面協議中是如何約定的了。事實上,假如沒有約定,無論是誰的企業欠債,配偶都有連帶償還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