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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中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共同被告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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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質量中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共同被告是誰

產品質量中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共同被告是誰?

產品質量中的不真在連帶責任的共同被告包括生產者和經營者,受害人可以對他們提起侵權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四條規定:“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當事人因產品存在缺陷而受到傷害的,可以對產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提起侵權訴訟,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審理後,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應當由生產者賠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由銷售者承擔責任,如果是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特徵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特徵是這樣的:

1、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人違反對同一個民事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因而構成數個侵權行為,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侵權責任形態中的共同責任,因此必須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作為責任人。

2、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而發生的侵權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雖然為兩個以上,構成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但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卻是一個。

3、不同的侵權行為人對同一損害事實發生的侵權責任相互重合。

4、在相互重合的侵權責任中只須履行一個侵權責任即可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當事人在購買產品後,因產品存在缺陷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時,可以以生產者為被告,也可以以銷售者為被告,還可以以生產者和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