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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質押合同注意事項

抵押擔保 閱讀(2.38W)

一、資產質押合同注意事項

資產質押合同注意事項

1、要仔細檢視質押動產的原始發票

首先應仔細檢視質押動產的原始發票是否屬於正式票據,以進一步核實動產的產權歸屬問題。正規的銷售發票應有國家稅務總局監製章,同時應記錄該裝置銷貨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2、要仔細瞭解質押動產的性質

對於動產性質的審查,重點是要檢視該動產究竟是屬於通用還是專用的。一般情況下,如果對方提供動產質押物的價值充分的話,應儘量選用通用的動產作為質押,這主要是考慮到一旦借款人發生風險,無法償還到期借款時,動產的易變現性。

3、要注意核實質押動產的存在性

在核實對方動產的所有權後,應進一步審查動產的存在性,以防止對方利用開假髮票,造出一些莫須有的動產,使得資產質押實際上是空的。在這裡,可以採用“突擊核查”和“實地盤點”的方法進行,具體是將對方提供的動產清單與對應的動產相核對,是否屬實?重點要關注清單上的動產的存放地點,對存放在別處的動產,要仔細查問、核實是否確屬於工作的需要,還是其他什麼原因存放在別處的。同時應對確定用於質押擔保的動產進行拍照,作為抵押擔保放款的相關影像資料收集存檔起來,以待日後發生訴訟時,作為一個有效的證據。

二、可質押資產與不可質押資產的區分

下列資產可以質押:

1、質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質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質押人依法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質押人依法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質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質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質押。

下列財產不得質押,具體為:

1、國家機關的財產;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我們在擬定資產質押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我們質押資產的原始發票以及要注意我們質押的資產是不是可以做質押的。這些問題我們平時一定要注意,有一些注意事項我們自己可能無法意識,這我們就需要律師的幫助,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忻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