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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可否作抵押物

抵押擔保 閱讀(1.66W)
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可否作抵押物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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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可否作抵押物?

  “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應屬在建工程一類。從房屋角度上講,在一個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範圍內,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所組成,經濟上實行同一核算,行政上實行同一管理的建設單位,稱之為一個建設專案。凡未全部建成、運轉正常的建設專案,我們稱之為在建工程,包括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等組成部分。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在建工程可以用作抵押。該《管理辦法》稱:“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所以,在建工程可以作為抵押物,但目前只限於作為繼續建設資金貸款的抵押物。抵押權人只限於銀行。並且,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就是在建工程的可以獨立運轉的單項、單位、部分、分項工程。例如一個獨立的車間、一套電梯工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