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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車被擔保公司出售可否要回?

抵押擔保 閱讀(1.32W)

一、抵押車被擔保公司出售可否要回

抵押車被擔保公司出售可否要回?

《擔保法》第七十一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質權人無權在質押期間處分質押物,質押期滿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質權人可以依法拍賣、變賣,以所得款項彌補損失。

所以,如果出質人沒有在約定期限內還款,那麼質押車就可以被出售,反之則不能。

二、可作為質押物的物品

可作為質押物質押的,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動產質押。動產質押物主要包括:易變現、易保值、易保管,出質人享有的,並且可以流通,轉讓的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權;

2、金錢質押。就是以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錢質押。

3、權利質押。權利質押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匯票、本票、存單。

(2)國債、金融債券、大企業債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具體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單。

(5)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6)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三、質押物的置換原則

1、質押物的置換應得到質權人的確認和批准。質押人要求置換質押物可直接向質權人或通過監管人向質權人提出申請,監管人憑質權人出具的《質押物置換通知書》執行,或經質押雙方事先約定,在一定限額、一定期限內建換質押物,監管人憑質權人《質押物置換授權書》監督執行;

2、質押物的置換步驟一般應“先進後出”和“等額進出”或“進出同步”,限額內先行放行的質押物,監管人應根據質押雙方約定,在規定期限內監督質押人補足質押物,逾期應向質權人提供書面報告;

3、除非質權人書面批准,質押人對質押物進行異物置換應該另行予以檢驗評估。

四、質權人對損壞質押物的責任

《擔保法》第69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第73條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抵押擔保與質押不同,抵押的債務人也以繼續佔有抵押物,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為前提。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抵押車被擔保公司出售可否要回?”問題的回答。如果質權人在質押人還款期限沒有到之前,出售質押物品是違法的。但是,如果是質押期到達之後,出質人還沒有償還債款,那麼質權人就有權利處置質押物,也就可以出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鶴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