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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擔保書的內容是什麼?

抵押擔保 閱讀(1.32W)

一、保全擔保書的內容是什麼?

保全擔保書的內容是什麼?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擔保人基本情況:擔保人為公民,寫明其身份基本事項;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如果擔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證人的,還應寫明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寫明擔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擔保財產

(1)案由:寫明擔保人對何案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2)擔保內容:主要寫明擔保人提供的作為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以保證用於賠償因錯誤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擔保人簽名,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擔保日期。

製作財產保全擔保書時,應注意:提供擔保的擔保物的價值或擔保的現金額,不應低於被保全財產的價款或金額。

二、《民法典》對於擔保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有關擔保的具體事項,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擔保行為來進行合法的認定,涉及到申請保全的,也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