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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中斷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抵押擔保 閱讀(2.85W)

一、擔保人中斷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擔保人中斷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擔保人中斷訴訟時效規定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是以書面口頭的方式要求對方履行債務,這些都是屬於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首先要看擔保是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可以參見以下法條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擔保的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和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而在保證債務中,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計算也有很大的差別,我們分別來看:

1、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時間。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前提條件是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起算的時間是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計算。就是說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權利。但是,此時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並不開始計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主債務的訴訟作出的判決或者裁決生效之日,才開始計算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這樣,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時間就大大延長。反之如果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在保證期間內沒有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間已過,則很快就喪失了對一般保證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訴權,亦即保證債權消滅,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法律法規之所以這樣規定,意在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儘早結束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確定狀態。

2、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時間。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對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但在第二十六條中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隻字未提。這並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這是因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著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承擔義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義務,又可以同時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承擔義務。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合同糾紛已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義務後,才承擔不能執行的部分的義務。

在我們國家擔保的話,它是存在著一般的保證,還有一種是連帶的保證,這兩種不同方式的保證是訴訟時效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比如說一般的保證債務,他的訴訟時效計算是應當從判決或者是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之日起開始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