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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抵押擔保又有質押擔保

抵押擔保 閱讀(2.47W)
既有抵押擔保又有質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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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與質押擔保的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但不轉移其佔有關係,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交付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或權利憑證所表示的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和質押都是物的擔保的重要形式。兩者的相同點主要有:l、設立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2、可以充當抵押人或出質人的人員均可是債務人和第三人。3、均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載明有關條款和內容。4、擔保的範圍均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實現權利的費用,只是質押多了一項質物保管費用。5、二者都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從屬性是指抵押權或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轉移和同時消滅;不可分性是指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債權人對抵押物或質物消滅所得的賠償金享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