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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三者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1.49W)

一、抵押質押留置三者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抵押質押留置三者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一)、表達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佈置。

現今多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抵押: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特點不同

1、留置: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2、抵押:抵押財產不移轉佔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3、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規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

2、質押: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3、抵押: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二、抵押與質押的共同點有哪些?

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

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

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

8、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9、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10、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11、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

1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以股票出質設定質押,由於股票市場電子化,股票無須移轉佔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權利設定抵押;質押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其他權利設定質押。

綜合上面所說的,抵押和質押以及留置都是對財產處置的方式;對於抵押包括了動產和不動產、而對於質押只會針對於動產、對於留置與兩者不同所保護的主體一般是比較特殊的,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財產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