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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何收取?

土地承包 閲讀(2.86W)

合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何收取?

合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何收取?

根據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已購公有住房和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來判斷收取標準。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準如下:

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

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被拆遷户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被拆遷户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3)被拆遷户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土地出讓金,全稱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

(1)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房地產經濟活動中,政府往往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的方式,將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這種情況下的土地出讓金就是我們平時説的地價,可根據市場來定價;

(2)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

(3)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房地產經濟活動中,部分已購公房在上市前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準需要參考房屋的性質以及時間來進行收取。一般情況下來説,對於個人的房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都是按照1990年5月19日為時間界限進行不同等級的收費的。對於公用土地的出讓金來説一般都是按照出讓地價的百分之十進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