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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未成年人改名字要經過以下程序:1、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填寫申請報告。2、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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