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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可以嗎?

勞動合同 閲讀(3.11W)

一、不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可以嗎?

不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可以嗎?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有仲裁時效的限制,一般實務中,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第二月開始計算兩年就可過了仲裁時效的。

2、違法辭退的賠償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法律保護。所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隨意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需要注意的是,既然事實勞動合同也同等受法律保護,如果勞動者的行為確實符合用人單位解僱條件的,這種情況下是沒有賠償的。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有哪些風險

正規的勞動合同主要作用就是規範簽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雙方勞務關係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協議。如果企業沒簽勞動合同,將造成以下風險:

1、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4、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5、未籤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祕密或竟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在近幾年中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的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在入職後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勞動合同也是需要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工作期限以及工作報酬等內容,如果説用人單位在合同履行期間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