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法在三個月內辭退員工可以不支付補償金嗎?
在三個月內辭退員工也需要支付補償金,以下情形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勞動者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得辭退員工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之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裁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為期三個月的試用期也並不違法,因為試用期不像員工想的那樣最長就只可以是一個月,試用期的時間長短會影響到以後勞動合同的簽約時間,但是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應該標註清楚辭退理由的,可是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其實也是公司單方面説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