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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產權到期房子怎麼辦?

房屋買賣 閲讀(2.05W)

買產權到期房子怎麼辦?

房屋產權不僅僅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權,還包括土地使用權,我們知道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是永久的,但是在我國,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規定的,不同通途的土地使用期限規定不同,由於我國地土地不是由國家所有就是由集體所有,很多人不知道買產權到期房子怎麼辦,下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哪些解決方法吧。

一、買產權到期房子怎麼辦?

根據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則》第71條,所有權是完全物權,無期限的限制,只因為轉讓、滅失、拋棄或國家徵用等原因才能導致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屬於所有權的一種,當然不存在年限問題的。而商品房所佔用的、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有期限限制的。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2條規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較高年限為70年。”期限從土地使用者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開始計算(通常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於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的明確約定)。而購房者所得到的土地使用權,是開發商轉讓給購房者的。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42 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面對“70年後,我們房屋怎麼辦”的質疑和困惑,眾多的業內人士和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一問題肯定會隨着經濟的發展,國家保護私有財產產權的法律法規日益明晰而逐步破解。就目前法律政策而言,下文三大設想可以破解目前的房屋產權年限縮水困惑。

重籤合同,續繳出讓金

某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吉昆峯認為,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國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產權人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但這一做法的較大障礙是:屆時小區業主們作為分散的個體,很可能無法在怎樣繳納和繳納多少土地出讓金方面達成共識。屆時,國家、小區業主集體和業主個人之間如何謀求利益的較大平衡點,成為這一做法能否實施的關鍵。

房隨地走,國家補償

由於我國的土地所有權除了集體所有的以外,都是國家享有所有權,所謂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權。期滿以後,國家有權利收回土地,而房屋產權是沒有期限的,這裏就存在着國家土地所有權與個人房屋所有權之間的矛盾。具體的解決之道可以是,國家將土地使用權收回,房隨地走,個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償。

但這一設想不得不面對的尷尬問題是:房屋拆遷諸多矛盾浮出水面、《物權法》確定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城市的發展也肯定不能繼續採取簡單的“國家補償—個人拆遷”的形式。

政策持續調整,法規適時完善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國家政策及土地管理條例實施不久,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問題給購房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和現實個案還比較鮮見。無論是購房者還是整個房地產業,都沒有意識到產權期限潛在的危機。目前左右房地產價格的主導因素還是市場為主,不過,國家政策的持續調整和法規適時完善,將進一步推動全社會對房屋產權及其價值的理解,購房者也將更加理性。

綜上所述,可以説現在房地產的價格還是由市場主導,當買產權到期房子怎麼辦的問題出現時,有一個解決辦法就是在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重新簽訂合同,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但是這樣做的問題是在集體業主和個體業主之間難以對出讓金的交納達成平衡,當然隨着國家經濟的發展,國家將會越來越重視個人房屋產權的保護。